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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教育部 教考試[2009]1號)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為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提高考務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學化水平,確保考試質量,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教育部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教育部自考辦)負責制定考務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考委)領導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自考辦)依據本規定,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的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范。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主要包括:報名報考,試卷的印刷、運送與保管,考試組織與實施,評卷與分數報告,試卷(答卷)的安全保密,違規處理,統計工作等。
第五條 各級自考辦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自考辦要根據考試規模的發展配備與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保護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八條 教育部自考辦與省級自考辦要有計劃地培訓考試工作人員,考核合格后執證上崗。
第九條 執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不得參加當次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報名報考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級自考辦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
第十一條 首次報名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報名。報名時須按規定提供考生個人信息,交納相關費用,領取省級自考辦統一印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以下簡稱《準考證》)。
第十二條 非首次報名者可以采用現場或者非現場報名方式(含網上報名)進行報考,具體采取何種報名方式由省級自考辦規定。
第十三條 準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確定,并由報名點在考生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12位數字編排,從左至右,第1、2位為地(市)代碼,第3、4位為縣(區)代碼,第5、6位為報考年度號,第7位為考次(四月考試為1,十月考試為2,上半年其他考試為3,下半年其他考試為4),第8-12位為考生序號。《準考證》中的考生序號必須以縣(區)為單位不分專業依次排列。
第十四條 報名結束后,省級自考辦或者地市級自考辦隨機編排考場,并將編排結果通知考生。
第四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由省級自考辦負責印制。
第十六條 教育部自考辦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往各省級自考辦。各省級自考辦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必須存放于省級自考辦的保密室或省級機要室。
第十八條 全國統一命題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有疑問,須用密碼傳真向教育部自考辦報告。
第十九條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第二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之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試時間,由教育部自考辦或省級自考辦公布。
第二十二條 根據教育部自考辦的部署,各省級自考辦在省級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組織與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試實施期間,負責向考點運送試卷的自考辦一般按每場考試下發試卷、回收答卷。在任何情況下,試卷、答卷不得在考點過夜存放。
第二十四條 考試期間,教育部自考辦或各省級自考辦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試卷安全保密和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市)為考區,考區內可設若干考點,考點內設考場。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政府所在地,考生過于集中的地區,需增設考點至縣一級的,由縣(區)級政府提出申請并報省級自考辦批準。
第二十六條 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主管教育的負責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自考辦負責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考點一般設置在全日制中學,承擔自學考試工作是全日制中學的職責和任務。考點原則上不得設置在自學考試的助學、辦學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將考點設在自學考試的助學、辦學單位的,必須報經省級自考辦批準,考試工作人員也必須由當地自考辦進行統一調配。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1至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并報省級自考辦備案。主考一般由考點所在學校校長擔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立考務、保衛、醫療、后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八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板報、墻報應遮擋。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2)。參與辦學、辦班工作的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考員的名單應報當地自考辦備案。省級自考辦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九條 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三十條 省級自考辦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級自考辦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3)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考生本人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及省自考辦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生須知》(見附4)。違反考試規定和《考生須知》的考生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考試結束后,地(市、區)自考辦應立即整理、清點全部答卷、答題卡等考試相關材料,并按省級自考辦規定送到指定地點。答卷及答題卡的運送、保管與交接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考生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啟密封答卷。
第三十四條 考試期間,各級自考辦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自考辦。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自考辦并轉報教育部自考辦。
第三十五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自考辦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自考辦。
第三十六條 因試卷丟失、被竊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失密、泄密,省級自考辦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范圍,并向教育部自考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保密部門報告;如尚未破案,考前應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考試;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本次考試由教育部宣布無效。
第三十七條 由于一般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拖延開考時間的,必須經省級自考辦批準方可順延考試結束時間。延長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須更改考試時間的,由省級自考辦報教育部自考辦批準。
第六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八條 評卷工作由省級自考辦負責組織和管理,省級自考辦對考生成績的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評卷工作由省級自考辦確定在有關高等學校內集中統一進行。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應成立評卷領導小組,學校主管領導任組長,省級自考辦派人參加。
各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中、高級職稱的該學科骨干教師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
第四十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應由從事本課程教學工作、業務水平較高、責任心較強、作風正派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教師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本次評卷工作。
第四十一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應按規定時間向省級自考辦運送答卷,運送答卷時要做到專人專車,履行嚴格的答卷交接手續,確保答卷安全。
第四十三條 評卷期間的答卷保管、收發必須有嚴格的清點、檢查、登記手續。如發現有密封不嚴、倒裝等現象,應及時交答卷保管室處理。
第四十四條 評卷前各學科評卷小組組長應組織評卷人員認真研究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并進行試評。應在試評基礎上制訂評分細則,評分細則應報省級自考辦備案。
第四十五條 凡答案及評分參考有誤須更正的,應由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向省級自考辦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凡全國統考課程,須經教育部自考辦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六條 評閱主觀性試題(非選擇題)的教師必須由本學科業務水平較高的具有中、高級職稱以上的教師擔任。
第四十七條 評卷中發現的違紀、作弊問題,省級自考辦要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評卷中發現大面積違紀、作弊現象及雷同卷,要詳細記錄,報省級自考辦迅速查處,省級自考辦應及時報告教育部自考辦。
第四十八條 評卷工作中必須建立復查制度。復查一定要嚴格,不得隨意加、減分。
第四十九條 評卷工作應實行獎勵和處罰相結合的辦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辦及省級自考辦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卷,所評試卷經省級自考辦檢驗符合要求、質量較好,或能積極發現雷同卷的評卷單位和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違反評卷紀律或沒達到有關評卷質量要求的評卷單位和人員,由省級自考辦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批評、取消評卷資格等處罰措施,或對責任者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教育部自考辦負責監督檢查各地評卷工作情況。
第五十一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自考辦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省級自考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課程合格證》。
第七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國家與省、省與地(市)縣(區)的多級考試信息采集管理、通訊網絡系統,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五十三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報名報考信息,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監考人員、省派巡視員情況,各課程考試情況及成績,各專業合格情況及畢業生情況等。各級自考辦根據考試工作需要應及時公布各種統一規范的考試信息及代碼。
第五十四條 各級自考辦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嚴肅的工作紀律,防止數據的丟失和篡改,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
第五十五條 省級自考辦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向教育部自考辦上報考試有關信息及數據。
第五十六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各省級自考辦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考試信息必須要有備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教育部自考辦或省級自考辦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九條 各省級自考辦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規定中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應予廢止。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
3.考試實施程序
4.考生須知
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6.評卷人員守則
7.評卷工作要求
附1
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考區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負責選聘和培訓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三、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考點備用試卷、余卷的管理。
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應報告考區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并須由主考、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
五、負責本考點終止違規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工作及偶發事件的處理。
六、負責本考點答卷回收和運送工作。
每科考試結束后,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并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七、負責本考點的安全保衛工作。
切實組織好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考區主任。
八、負責本考點的考試情況報告工作。
考試結束后,向考區委員會報告本次考試情況。
附2
監 考 員 職 責
一、監考員在考點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監考員考前必須參加培訓,認真學習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不經培訓不準監考。
三、監考員必須佩帶規定標志,嚴格遵守考點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四、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宣讀《考生須知》,宣布考試注意事項。
五、檢查考生《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及省自考辦規定的其他證件,督促考生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等,并進行核對,發現填涂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六、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紀舞弊行為,并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七、考試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主考。
八、制止非本考場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員、巡視員外任何人進入考場。未經當地自考辦允許,不得在考場內照相、錄像。
九、考前領取、分發試卷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考試科目及密封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考點負責人報告。
十、監考員對考生既要嚴格執行紀律,又要耐心熱情,不要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十一、遵守監考紀律,不擅離職守,不吸煙,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十二、考試期間,不得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三、負責本考場答卷、答題卡的回收、清點、整理、封裝,并做好考場記錄。
十四、考前、考后檢查、清理考場。
附3
考試實施程序
一、每課程開考前30分鐘,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核對無誤后直入考場。
二、開考前20分鐘,監考員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場,核對每一位考生的《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及省級自考辦規定的其他證件,指導考生對號入座。
考試前10分鐘監考員應認真向考生宣讀《考生須知》及該科考試的注意事項。
三、開考前5分鐘,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認真核對無誤后,分發答題卡和試卷,并指導考生正確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課程代碼及座位號等。若發現試卷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及試卷數量不符、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請示主考,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實施。
四、開考時間由考點統一發出信號,監考員宣布開始答卷。
五、考試開始后,監考員甲在前臺監視,監考員乙持《準考證》存根再次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準考證》上的照片及省級自考辦規定的其他證件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監考員在開考30分鐘后應填涂缺考記錄單(登記卡),對缺考試卷和空白試卷分別在總分處加蓋“缺考”和“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準考證號、座位號也由監考員填涂。
七、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自考辦規定。
八、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當眾答復,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布。
九、監考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并將考生違規情況和考試情況如實填入考場記錄單中。對擾亂考場秩序者應報告考點負責人及時處理。
十、每課程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應當眾宣布離考試結束所剩時間。
十一、每課程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翻放在桌子上,等待收取。
監考員應核對缺考記錄單(登記卡)的填寫內容,檢查試卷所填寫的準考證號、試卷頁數是否準確、完整;然后依座位序號(包括缺考考生)從小到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清點、整理考生答卷;并認真核對考場記錄和應考、缺考、實考人數。考場記錄不得涂改。
十二、監考員將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點主任驗收合格后,裝訂密封,不能漏裝、錯裝或倒裝。
十三、每課程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清理考場。
十四、外語科聽力考試部分有關程序由省級自考辦規定。
附4
考 生 須 知
一、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及省自考辦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信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要按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及省自考辦規定的其他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六、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課程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自考辦規定。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在試卷、答題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同一份試卷要求同一種類型、同一顏色字跡的筆答題。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附5
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一、在評卷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本學科的評卷工作,按時完成評卷任務。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
二、在評卷前組織試評。在試評和學習、掌握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基礎上,制訂評分細則。
三、培訓評卷人員,使每個評卷人員正確、熟練掌握答案和評分參考及評分細則。
四、檢查執行答案及評分參考和評分細則的情況,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
五、負責本學科評卷的質量,裁決有關執行答案及評分參考和評分細則過程中的分歧意見。
六、評卷結束后,對本學科答卷情況進行分析,做出對試題、試卷的定性分析報告,并對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提出意見,報有關考試機構。
附6
評卷人員守則
一、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掌握評分標準,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按時完成任務。
三、在規定地點集中進行評閱,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評卷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丟失須及時報告評卷點負責人。
五、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字跡簽字筆或圓珠筆,其他用筆不得帶入評卷場所。評卷記分要清楚,如更改分數必須有組長和復核人員簽字或蓋章。
六、答卷在密封情況下評閱,評卷工作人員不得拆啟答卷,不準撬看密封線內的考生姓名、考號,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績。
七、愛護答卷與各種資料,不得損壞答卷。
八、保證評卷場地安全、安靜。
附7
評卷工作要求
一、主觀題評閱注意事項
1.非選擇題、論述題、作文題等主觀性試題的評閱,采用人工評閱的方法進行。
2.評卷前評卷教師應在各課程評卷負責人的指導下認真研究試題、答案和評分參考,并對部分答卷進行試評。
3.評卷記分要準確、工整,只記得分,不記扣除分。
4.對違紀考生的答卷(如不按規定答卷,或有雷同等異常情況的答卷),評卷教師可照常給分,但必須對這些答卷進行詳細記錄,并報課程評卷組負責人。其成績是否有效,由省自考辦負責處理。
5.作文題由兩人分別評閱,兩人給出的分數有小的差距時取兩人所評分數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分值由評卷組討論確定。其他題目按一人評閱,一人復查的辦法進行。疑難問題由評卷組討論解決。
6.計算分數時,對各題中小數點以后的分數不作四舍五入,每門課程全卷積分時才作四舍五入處理。
二、客觀題評閱注意事項
1.客觀性試題(選擇題)的評閱,由省自考辦采用機器評閱。
2.客觀題評卷前應組成評卷小組,負責培訓操作人員,做好計算機、光電閱讀器等設備的調試工作。
3.編制評卷軟件。評卷軟件必須經過試運行。正式評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客觀題評閱工作程序和紀律:
①評卷工作人員的工作用筆為紅色筆跡簽字筆或圓珠筆。除紅色筆跡簽字筆或圓珠筆以外的筆、橡皮、軟盤等不準攜帶進入評卷場所。
②評卷組應配有專用鉛筆和橡皮,并由專人保管。
③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題卡的內容。對有問題的答題卡進行技術處理時,須兩人以上同時在場;如需復制無法閱讀的答題卡,原答題卡必須保留備查。
④建立責任制。各小組要有工作記錄,小組之間要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并由專人負責數據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貝數據文件。必須進行技術性修改時,要填寫登記表,寫明修改前后數據,并要有機器評卷組負責人在內的兩人以上同時在場。
5.標準答案輸入計算機須由兩名專職人員負責,保證準確無誤;答案存儲在計算機中必須采取技術手段加密,防止人為改動。
6.評卷過程中,應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維護計算機、光電閱讀器等技術設備的正常運轉。
7.評卷過程中,隨時注意計算機和存儲設備使用的管理,防止計算機病毒的破壞。
8.每半天對客觀題讀卡情況進行質量檢查。
9.客觀性試題評卷結束后,應將考生成績按要求存入磁盤,并制作備份盤,保存好數據。
三、評卷質量的檢查
1.主、客觀試題評卷中必須建立復查與質量檢查制度。
2.評卷質量的檢查驗收內容:
①有無漏評的答卷和漏評、錯評的題目。
②主觀性試題是否按要點或步驟等要求給分,評分是否有誤。
③記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規定,合分是否正確。
3.檢查人員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動分數,但要將查出的各類差錯進行登記,由省自考辦組織專人(二人以上)進行審核。凡改動的分數涉及到總分由及格變為不及格或不及格變為及格的,除復查教師和評卷組長審查簽名外,還需加蓋省級自考辦“分數復核變更章”。
四、答卷及評卷、統分的文件、資料不得帶出工作場所,評卷情況不得外傳;工作時間不會客、不打電話,不得私自進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處;不準查詢考生分數;不準將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評卷場所。
重慶自考助學報名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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